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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167754/202312-00009 组配分类: 发布实录
发布机构: 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其他  
标题: 界首市司法局新闻发布会 文号:
信息来源: 界首市人民政府 有效性: 有效
成文日期: 2023-11-30 发布日期: 2023-11-30
关键词: 发布会  
界首市司法局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23-11-30 18:05 浏览次数:4078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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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11月29日

主题:通报界首市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情况

地点:界首市融媒体中心会议室

发布单位:界首市司法局

主持人:界首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马玛

发言人:界首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贾全喜

大家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要目的是向大家通报界首市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情况。下面,由我向大家进行简要介绍。

一是关于清理工作的背景。规范性文件是政府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省、阜阳市对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部署,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界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范围、清理原则与主体、清理标准、清理步骤及工作要求。

二是关于清理工作的过程。为保证清理工作的质量,《通知》下发后,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立即组织专人,对2023年1月1日前以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形成了《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要求各相关单位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进行自查自清,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保留、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清理建议;市司法局汇总相关单位提出的清理建议后,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座谈会,针对前期自查自清的结果,认真对照法律法规、规章逐件进行复核。经复核初步形成了《界首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征求意见稿),经再次征求意见并通过合法性审查,于10月27日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在市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

三是关于清理工作的结果。本次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66件,其中122件规范性文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政策,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予以保留;30件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已不适应现实需要,或规范性文件已被新的文件替代、涵盖,予以废止;11件规范性文件,因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者规定的任务已完成,宣布失效;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四是关于相关后续工作。针对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我们将举一反三,从制度层面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强化规范性文件从起草到发布实施的全过程管控,切实管住管好规范性文件。同时,我们将扎实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及备案工作,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从源头上为营造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记者提问。

问题1、请问本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将对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带来哪些影响?

答:“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清理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对构建优质营商环境有着积极作用。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的废止和修改有关规定,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让企业“少跑腿”;有利于打造出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释放民营企业发展活力。有利于为市场主体厚植平等竞争、蓬勃发展的土壤,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问题2、请问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坚持依法清理。对于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上位依据规定不一致或者上位依据已经废止的,坚决予以废止或者修改。二是坚持政策衔接。对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定不一致,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等精神和要求不一致的规定,坚决予以废止或修改。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对与实践相脱节、已被新的政策文件所替代、管理方式已经改变、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坚决予以废止。

 

问题3:请问市政府如何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从而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一是强化事前审查。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制定计划实行清单化管理,未列入制定计划的原则上不得制发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文件前置审查程序,市司法局重点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和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等进行严格把关,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二是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外脑”的智囊作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征求各方意见后,再由法律顾问或部门法制审核后报送本级政府,未经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三是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事前合法审核、事后备案的事前事后全过程监管机制,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建立并持续落实“实时管理、动态调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