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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 首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界复字﹝2024﹞25号
申请人:王xx。
被申请人:界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界首市胜利东路778号。
法定代表人:汪向阳,局长。
申请人因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不服,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自愿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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